考試院新聞稿 考試院院會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訓練辦法等 秘書處公關科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考試院院會今(24)日通過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部分條文,配合授權法律的修正及實務需要,修正參訓資格、請假缺課時數計算方式及對受訓資格不符者退訓、撤銷訓練及格資格等規定。 考試院蔡代理秘書長良文表示,本次修正這4種訓練辦法是為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並應升官等訓練實務需要。修正重點包括:
本案經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後,除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9條、第12條、第17條修正草案將送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外,其餘3種訓練辦法將於近日內修正發布。
訊息來源:考試院 一點通學習